商业法 - 工厂法


《工厂法》于 1948 年制定。《工厂法》的主要目标是规范工厂内制造机构的工作条件。该法案包含有关工厂员工的安全、健康和福利的详细规定。它还包含有关工作时间、最低和最高年龄限制等参数的规定。

工厂法

以下术语是根据 1948 年《工厂法》定义的 -

工厂

工厂被定义为任何场所,其中:

  • 十名或更多工人正在工作或已工作至少十二个月。
  • 二十名或以上工人正在工作或已工作至少十二个月。

工厂也可以定义为由规定的最低数量工人进行制造过程的场所。

制造流程

《工厂法》第 2 条将制造过程定义为包括以下内容的场所:

  • 制造、改变、装饰、整理、包装、上油、清洗、清洁、分解、拆除或处理和采用任何物品或物质以使用、销售、运输、交付或处置。

  • 泵送油、水、污水或任何其他物质或发电、转换或传输电力。

  • 用于印刷、凸版印刷、平版印刷、凹版印刷或其他类似工艺(如书籍装订)的排版。

  • 冷藏库中任何物品的保存和储存。

力量

电能或用于工厂制造过程运行的任何形式的能量都称为电力。

原动机

提供动力的机器、电动机或发动机称为原动机。

传动机械

任何将原动机的运动传递给机械或由机械接收的器具或装置称为传动机械。

机械

原动机、传动机械以及其他一切产生、变换、传递或应用动力的器具统称为机械。

成人

人的一生过了十八岁,就被称为成年人。

孩子

未满十五周岁的人被视为儿童。

年轻人

一个人,无论是儿童还是青少年,都被称为年轻人。

公历年

从一月一日到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十二个月称为历年。

从午夜开始的二十四小时称为一天。

星期

从星期六午夜开始的七天时间称为一周。

移位和继电器

如果两组或多组工人在不同的时间段执行相同的任务,则这些工人组被称为接力,每组工作的持续时间被称为接力的班次。

占领者

对工厂事务拥有最终控制权的人被称为占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