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管理 - 巴塞尔规范


巴塞尔银行业规范的基础归功于十国集团中央银行于 1974 年成立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 (BCBS)。该委员会得到国际清算银行 (BIS) 的赞助,瑞士巴塞尔。

该委员会根据资本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制定银行监管指南并提供建议。该委员会是为了应对1974年德国科隆赫施塔特银行的混乱清算事件而成立的。这一事件表明国际金融中结算风险的存在。

后来,该委员会更名为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该委员会充当成员国之间就银行业监管和监管实践进行定期合作的论坛。该委员会的目标是发展全球监管知识和银行业监管质量。

自2009年以来,目前该委员会共有27个成员国。这些成员国的代表包括中央银行和银行业务审慎监管机构。除了银行法规和监管实践外,委员会还强调缩小国际监管范围的差异。

巴塞尔一号

1988年,瑞士巴塞尔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公布了第一套银行最低资本要求——巴塞尔I。它完全针对信用风险或违约风险。这就是交易对手失败的风险。它规定了银行的资本需求和风险权重结构。

根据这些规范,银行资产根据信用风险被分类为五类,风险权重为0%(如现金、金条、母国债务(如国债))、10%、20%、50%和100%,无评级。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银行预计持有相当于其风险加权资产 (RWA) 8% 的资本。这些银行必须拥有至少4%的一级资本(即股权资本+留存收益),以及超过8%的一级和二级资本。该目标定于 1992 年实现。

巴塞尔规范的主要功能之一是标准化所有国家的银行业务实践。无论如何,各国对资本和资产差异风险权重的定义存在重大问题,例如巴塞尔标准是根据资本的账面价值会计指标而不是市场价值计算的。十国集团国家的会计实践差异极大,而且大多产生与市场评估显着不同的结果。

另一个主要问题是,风险权重并未考虑信用风险以外的风险,例如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这些风险可能是银行破产风险的关键来源。

巴塞尔二世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于2004年推出,对资本充足率提出了指导方针,对资本充足率、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管理以及风险敞口需求进行了更细化的定义。它还表示利用外部评级机构来确定企业、银行和主权债权的风险权重。

操作风险被定义为“由于内部流程、人员和系统不完善或失败或外部事件导致直接和间接损失的风险”。这包括法律风险,但禁止战略和声誉风险。因此,除了私人协议之外,法律风险还包括因监管Behave而面临罚款、处罚或惩罚性赔偿。有多种复杂的方法可以评估这种风险。

暴露需求允许市场参与者根据适用范围、资本、风险暴露、风险评估流程等信息评估基金会的资本充足性。

巴塞尔协议III

人们认为,巴塞尔II规范的缺陷导致了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这是因为巴塞尔II规范没有对银行账上可以承担的债务做出明确规定,并强调更多的债务。只关注个别金融机构,而忽视系统性风险。

为了确保银行不会承担过多的债务,并且不会过度依赖短期资金,巴塞尔协议 III 规范于 2010 年推出。这些指导方针背后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强调促进银行体系更具弹性。四个重要的银行业参数——资本、杠杆、融资和流动性。

共同股权和一级资本的需求将分别为 4.5% 和 6%。流动性覆盖率(LCR)要求银行获得足够的高质量流动资产缓冲,以应对监管机构规定的严重短期压力情况下遇到的现金流出。最低 LCR 需求将在 2019 年 1 月 1 日达到 100%。这是为了确保出现银行挤兑等情况。杠杆率>3%是指杠杆率的计算方法是一级资本除以银行平均总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