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管理 - 国际航空法
航空法是法学专业之一。航空法是涵盖航空领域特点和需求的总体观点。没有一个管理机构有权制定法律意义上管辖所有国家的航空法,也没有任何国际法。但“航空法”一词用于描述各国共同制定的隐含和明确协议体系。这些协议称为公约。有许多会议,例如芝加哥、罗马、东京、日内瓦等等。让我们更多地讨论航空法。
什么是航空法?
它是涉及航空运输运营以及所有相关法律和商业问题的法律分支。这是一系列管理航空空域使用及其为公众和世界各国带来的利益的规则。
第一次尝试制定航空法是在 1910 年左右,当时德国气球多次侵入法国领土。法国政府希望两国政府能够共同达成协议来解决这一问题。1910年的巴黎会议赞成各国在其领土之上的空间拥有主权。
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当第一趟从巴黎飞往伦敦的定期航班于 1909 年首飞时,它开始进一步发展。
国际公共航空法:芝加哥公约
1944年12月7日在芝加哥签署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为安全、有序地发展国际民用航空制定了具体原则。它还确保国际航空运输服务建立在为参与国提供公平机会的基础上。
该公约成立了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这是联合国总部设在加拿大的机构。它制定了国际空中航行的原则,并致力于 -
确保全球国际民用航空有序发展。
鼓励出于和平和建设性目的设计和运行飞机。
促进国际民用航空航线、机场和空中航行设施发展。
满足世界各地人民对安全、正常、高效、经济的航空运输需求。
防止计划外的经济决策进而造成浪费。
确保每个缔约国都有机会经营国际航空公司。
鼓励国际航空运输的飞行安全。
促进国际民用航空各方面发展。
欧盟航空法
法律涉及以下内容 -
主权- 国家有权将其国家法律强加于其空域的使用者。
领土- 一个国家领土边界上方和内部的空域。领空没有垂直限制。对于有海洋边界的国家来说,领空延伸到陆地之外。这一界限是国际商定的领海界限。
国际航空法
三项国际航空法如下:
国际公法
它是指使国家和国际组织遵守与其航空活动有关的协议的过程。这些活动可能涉及政治、技术、经济、金融、社会或法律性质的各种问题。例如《芝加哥公约》、《日内瓦公约》以及一些国际公约。
国际私法
这是有关参与飞机运营和使用的私人之间关系的一系列规则。它适用于旅客和航空公司工作人员。例如,《东京公约》规定禁止在飞机上实施非法Behave。
超国家法
这是一项上级机构可以对一个或多个州施加法律效力的法律。例如,欧盟航空法。
IOSA 及其重要性
IATA 运行安全审计 (IOSA) 是国际公认和接受的体系,用于审计和认证航空公司的运行管理和控制系统。
IATA于2003年成立了这个认证评估机构,一贯按照航空法对航空公司进行审核。
没有IOSA认证的航空公司很可能要么没有通过审核,要么根本没有参与审核。进行IOSA审核可以使航空公司更加可靠,但审核成本很高。大多数情况下,只有国际航空公司参与审核,因为它们可以承担审核费用并实施建议的变更。
按照特定航班数量衡量的坠机率,接受 IOSA 审核的航空公司比未接受审核的航空公司低三倍。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
国际民航组织由各缔约国代表组成的大会、由各下属机构组成的理事机构理事会和秘书处组成。主要官员是理事会主席和秘书长。国际民航组织每三年举行一次会议,讨论工作并制定未来政策。
这些建议、标准和推荐意见均由公约修订。国际民航组织确定了九个不同的地理区域,以规划提供飞机在这些区域飞行所需的空中导航设施和地面服务。
空中自由
有五种不同的空气自由度。前两个是技术自由,其次是三个商业自由 -
第一自由——来自 A 国的飞机飞越 B 国而不降落的权利。
第二自由——出于技术原因,A国的飞机有权在B国降落。
第三自由- 来自 A 国的飞机有权接受来自 A 国的付费流量并将其降落在 B 国。
第四自由——来自 A 国的飞机有权在 B 国接收付费流量并将其降落在 A 国。
第五自由——A国的飞机有权搭乘从B国到C国的付费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