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 - 货物运输法
各种市场的全球化、国际经济一体化、商业和贸易壁垒的消除以及竞争的加剧,大大增加了商业对运输的依赖。如今,交通运输已成为商业领域的关键游戏规则改变者之一。
适当的交通有助于在竞争中取得领先地位。货物需要从一地转移到另一地。必须签订运输合同才能将货物从一个地方运输到另一个地方。从事运输工作的协会或组织称为运输商。
货物可以通过陆路、水路或航空运输系统运输。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运输方式运输货物称为多式联运。
印度有四种运输方式 -
- 道路
- 铁路
- 海
- 航空公司
陆路货物运输
陆路货物运输受两项法律管辖 - 2007 年《公路运输法》和 1890 年《铁路法》。根据《公路运输法》,公共承运人可以是个人、个人或组织,其承运货物以筹集资金为目的的陆上或内陆水道运输贸易。
私人承运人被定义为运输自己的货物或选定人员的货物的实体。
私人承运人受《印度合同法》而非《2007 年公路运输法》管辖。
2007 年《公路运输法》的通过修订了当时已过时的 1865 年《承运人法》。
该法涉及对公共承运人的监管,限制其责任并声明向其交付的货物的价值,以确定其因自身、其雇员或代理人的疏忽或犯罪Behave而造成此类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责任。
除查谟和克什米尔外,该法案适用于整个印度。
铁路货物运输
1989 年《铁路法》管辖铁路运输。该法案的一些重要方面如下:
根据该法第 61 条,每个铁路局必须保存费率表,其中包含从一个车站到另一个车站的货物运输授权费率,并在所有合理时间内供任何人参考,而不要求任何人提供任何费用。费用。
根据第63条,如果货物委托铁路局运输,则该类型的运输应按铁路风险率计算,但该货物适用船东风险率的除外。若未选择风险率,则视为按货主风险率委托货物。
根据第 64 条规定,委托铁路局运输任何货物的所有人均应按照中央政府规定的格式签署转运单。转发票据的正确性由票据的共同签署人保证。因转运单不正确或不完整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其承担责任并予以赔偿。
根据第六十五条规定,专人装车或者验收货物时,应当由中央规定的铁路管理部门签发铁路收据。铁路收据上应注明包裹的重量和件数。
根据第 67 条,任何人不得承运危险和攻击性运输,除非该运输所涉及的危险性和攻击性经铁路局批准,作为对铁路局提交的包含该运输所涉风险的通知的回应。运输运输的人员或运输的危险性和攻击性在运输的包装上清楚地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