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法 - 股票
随着时间的推移,商法在公司所有权的分割和转让灵活性领域不断发展。每个股东都被视为公司的所有者。所有权程度取决于每个人购买的股份数量。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发行任何种类的股份。公司章程是一套指导方针,规定了购买、出售和转让不同类型股份的规则。公司章程还提到了公司可以交易的股票类型。普通股构成了最大数量的股票,但也存在字母股等特殊类型的股票。
股本被视为公司拥有的资金总额加上其资产的货币总估值。
股本分为股份。
股票以货币来计价。
换句话说,公司从消费者那里收取的用于贡献其资本的金额统称为股本,单独称为股份。
股份包含公司章程中包含的一系列权利和义务。
股份可以被视为以金钱衡量的利息。
投资公司股票的人获得公司的部分所有权。
股东对公司的持股程度与个人购买的股份数量成正比。
股份类型
根据 1956 年公司法第 85 条,公司的股本由两种股份组成 -
- 优先股
- 股权
优先股
根据 1956 年《公司法》第 85(1) 条,如果股票具有以下优先权,则该股票被视为优先股 -
- 在向股东支付股利之前,应按固定利率支付股利。
- 在向股东支付之前,资本必须在公司清算时归还。
股东不享有对公司内部事务的投票权。但是,股东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享有投票权:
- 如果累积优先股的股息支付超过两年
- 如果在非累积优先股的情况下未支付股息超过三年
- 关于清盘决议
- 关于减资决议
优先股的类型
优先股的重要类型如下 -
累计优先股
如果由于亏损或利润不足而在任何一年末未支付股息,则股息将累积并在未来几年支付。
非累积优先股
非累积优先股的股息不能累积。
参与优先股
除了基本优先权外,这些股份还可能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参与权 -
- 从向股东支付股利后剩余的盈余利润中提取股利。
- 拥有公司清算后剩余资产的股份。
非参与优先股
除了基本优先权外,这些股份不具有以下任何参与权 -
- 从向股东支付股利后剩余的盈余利润中提取股利。
- 拥有公司清算后剩余资产的份额。
可转换优先股
这些股份可以在招股说明书中提到的特定日期或之后转换为股本。
不可转换优先股
这些股份不能转换为股本。
可赎回优先股
公司可以在发出规定通知后的某个日期或之后赎回这些股份。
不可赎回优先股
公司不能赎回这些类型的股票。股份仅在清盘时赎回。
股权
根据 1956 年《公司法》第 85(2) 条,股本被定义为不具有以下优先权的股份 -
- 优先股利。
- 公司偿还资本时优先偿还资本。
- 这些股份也称为“风险资本”。
- 他们只要求股息。
- 股东对公司通过的各项决议享有否决权。
股本
股本可能指以下任何资本划分 -
授权资本
它是公司组织章程大纲资本条款中规定的股本金额。这是公司授权筹集的最高限额。除非修改公司章程,否则公司筹集的资金不得超过此金额。
已发行股本
它是授权资本的名义部分,已被
- 由组织章程大纲签署者签署。
- 分配现金或现金等价物以及
- 分配为红股。
股份转让
股权转让属于自愿Behave。这是一种将一个股东的所有权转让给另一个人的现象。
上市公司证券的自由转让
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自由转让。
董事会或任何高级管理人员无权拒绝或持有任何股份转让。
公司应在发出转让通知后立即使转让生效。
股份转让限制
公司章程授权董事以下列理由拒绝任何股份转让 -
- 将部分支付的股份转让给穷人或少数族裔。
- 受让人精神不健全。
- 转让股份的未缴催缴股款。
- 由于受让人对公司负有债务,公司对股份有留置权。
股份转让程序
转让文书应按照政府规定的形式签署。
在转让人签署之前以及进行任何记录之前,将其交给规定的机构,该机构将盖章和授权日期进行证明。
转让人和受让人必须在转让文书上签字。
股票还必须附在其上。
如果未签发转让证书,则转让表中必须附有分配函。
完整的转让表格以及转让费用应在公司总部提供。
转让人、受让人无异议后,即开始办理转让登记工作。
转让详情由秘书记入转让登记册。
秘书将转让文书连同股票和转让登记册一起提交给董事会。
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本次转让。
回购股份
股票回购是指买入已出售的股票。回购时,公司从股东手中回购股份。
回购的目的
公司可以出于以下一个或多个原因从股东手中回购股份 -
- 用于增加发起人持股。
- 为了增加每股收益。
- 通过注销不以资本资产为代表的资本来合理化资本结构。
- 用于支持股票价值。
- 用于支付企业不需要的剩余费用。
回购资源
公司可以通过以下资源回购公司股份 -
- 自由储备
- 证券溢价账户
- 任何股票或任何指定证券的收益。
回购条件
本次回购的授权由公司章程规定。授权回购须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 参与回购的股份必须不具有不可转让性。
- 回购金额必须少于总实收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 公司承担的债务比例不得超过资本及其自由储备金的两倍。
回购程序
公司决定回购其股票时,应当在公司注册办公地所在地至少一份英文、一份印地语和一份地方语言日报上发布有关该决定的公告。公告通知必须包括确定要约函送达股东姓名的具体日期。
必须发布包含根据 SEBI 法规规定的披露内容的公告。
包含要约函的汇票应通过商业银行向 SEBI 提交。此要约函应发送给公司成员。
董事会决议副本应授权回购,并应向 SEBI 和证券交易所提交。
要约函的开启日期不得早于指定日期的 7 天,也不晚于指定日期的 30 天。
报价应保持开放至少十五天,最多三十天。
选择通过公开发售或要约收购回购的公司应开设托管账户。
惩罚
如果一家公司被发现存在违约Behave,该公司或其任何被判有罪的管理人员可能会根据 1956 年《公司法》第 621A 条受到惩罚。
处罚可能包括最高两年的监禁和/或最高五万卢比的罚款。